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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司調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邱金益 相 對 人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附 卷可參,揆之上揭規定,其聲請自合法,應予駁回,特此 裁定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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