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89號
聲 請 人 邱金益
相 對 人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輔旺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塗銷
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
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,聲請人提出
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0
6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
於同年1月19日送達聲請人之
受僱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聲請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附
卷
可參,揆之
上揭規定,其聲請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