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839號
聲 請 人 禾家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添福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呂聯傑間聲請
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、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或調解之聲請
,其送達於
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
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
5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請求就其與相對人呂聯傑共有坐落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 ○段000 地號
土地分割歸聲請人單獨有
,聲請人再補償予相對人等語,核其
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
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,須由法院
裁判創設、變更、消
滅、形成之法律關係,其性質屬
形成之訴,是依法律關係性
質,應認不能調解。再者,聲請人所陳報之相對人
住所地係
在菲律賓,致調解
期日通知書須對外國為送達。則依
首揭規
定,
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5 款、第95條、第
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