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小字第1266號
原 告 立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泓
被 告 陳毅峯
王文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
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
契約之條款,約定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
適用同法第
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,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
規定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均在新北市汐止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
詢結果表在卷
可稽,
兩造訂立之小客車
租賃契約雖曾約定就
其契約內容涉訟時,合意由本院管轄,有該契約影本在卷,
惟查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,且
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拾萬元
以下,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
爰
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