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小字第1368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仁茂交通有限公司、華棟彬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萬7,841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,如
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