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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17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17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海新聞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力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凌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之規定,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經查,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凌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葛凌雲對上 訴人之請求,有判決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並 無上訴利益,核屬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,依前揭規 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1 項、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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