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19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1943號 原   告 大吉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 限公司、李光輝發支付命令被告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萬5,865元, 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