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974號
原 告 蔡俊偉即威晶影像工作室
被 告 台灣耀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鼎文
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
律師
許淑玲律師
張雅蘋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又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
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
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
專屬管轄之訴
訟,則不
適用
合意管轄之規定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
項、第24條、第26條規定自明。是除專屬管轄外,因雙方當
事人之合意,得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,原有管
轄權之法院喪失管轄權。準此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
法院者,如具備
上開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
拘束
,除專屬管轄外,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
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依
兩造簽立之影片製作
承攬合約書(見本院
卷第4 頁;下稱
系爭合約),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約定,
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。而依系爭合約第7 條約定,兩造就
系爭合約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
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6 頁),並經被告於民國106 年5 月23
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,亦有民事聲請移送管轄狀在卷
可稽(
見本院卷第20頁)。據上,依前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
園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
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