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294號
上 訴 人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雅琳
上列
上訴人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毅麟企業有限公司
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玖萬貳仟陸佰捌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