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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251號 原   告 優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汀叢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富紘廣告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原告逾期 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 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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