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655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
法定
代理人 涂金泉
訴訟代理人 張志鴻
被 告 金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宏富
訴訟代理人 胡紹荃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因
侵權行為涉訟者,
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15條第
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6樓,有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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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稽。又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
地點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
第2項、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
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移送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