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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2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2655號 原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訴訟代理人 張志鴻 被   告 金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富 訴訟代理人 胡紹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15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6樓,有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。又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 地點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、第15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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