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842號
原 告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立信
訴訟代理人 李毓庭
被 告 定勝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陳得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
1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
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
各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定勝國際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房屋
租賃
契約(下稱
系爭租約),向原告承租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
○ 段○ 號10樓之辦公會議室(下稱系爭會議室),約定租金
每月新臺幣2,000 元,租賃
期間自民國105 年4 月15日起至
106 年4 月14日止。
詎被告定勝國際有限公司於租期屆滿後
並未遷址,故請求自106 年4 月15日起至106 年7 月14日止
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;而被告陳得新為定勝國際有
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依系爭租約第8 條其他特約事項第1
款約定,被告陳得新應就
上開不當得利債務與被告定勝國際
有限公司負連帶保證之責(
惟原告聲明未請求被告2 人應
連
帶給付)等語,
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,000 元及自
起
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;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四、
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系爭租賃契約、統一發票
、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,且被告均經
合法通知,惟均
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
酌,依法視同
自認,故原告之主張自
堪信為真。
五、按無
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,致他人受有損害者,應返還
其利益;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,
民
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。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
利,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,致他人受有損害為要件
,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,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,
非以
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,
無權占有他人土地,可能獲得相
當於租金之利益,為社會通常之觀念,故如無權占有他人之
房屋,加害人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之範圍,為相當於租金之利
益(最高法院61年度
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及97年度台上字第
294 號判決意旨
可資參照)。查
兩造間系爭租約已於106 年
4 月14日租期屆滿,則被告自是日起即無權使用系爭會議室
。而雖被告並無實際占用之事實,僅係未於租期屆滿後遷址
,惟系爭租約第4 條第7 條已明定:「乙方(即定勝國際有
限公司)向政府機關辦理停業、歇業或解散時,如未將登記
地址遷移,仍須繼續依約計算租金予甲方(即原告)」,
是
以原告請求被告自106 年4 月15日起至106 年7 月14日止,
共3 個月,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,000 元(計算
式:2,000 ×3 =6,000 ),自屬有據。
六、從而,原告依不當得利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,00
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6 年7 月28日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七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
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
準用第436 條第2 項,適用同
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
為假執行。
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
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計 算 書
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
第一審
裁判費 1,000元
第一審
公示送達登報費 390元
合 計 1,390元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
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上訴狀。(須按
他
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賴敏慧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
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