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58號
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永宗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聯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9,06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