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94號
原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聖暉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金箭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000元
,應繳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。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