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94號
原 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聖暉
訴訟代理人 邱建壚
被 告 金箭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子崑
訴訟代理人 廖順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
所為民事判決,應予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「傅運祥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劉子崑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條第232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