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33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費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3348號 原   告 冠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宜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 (含記事欄),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並應記載當事人、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、住所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,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。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據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。 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此 部分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