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408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孔令範
被 告 曜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順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
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
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訴外人洪玉玲所有、訴外人
林欣柏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
系爭
車輛),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9 時4 分許,停放於臺北市
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○○○號附近之公有停車格內,遭不明
第
三人駕駛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計程車碰撞,致系
爭車輛受損,該第三人並肇事逃逸,
嗣系爭車輛經送修後,
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,並依保險法第53條取
得
代位求償權等語。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同區,
揆
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
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