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3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3408號 原  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  告 曜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訴外人洪玉玲所有、訴外人 林欣柏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 車輛),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9 時4 分許,停放於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○○○號附近之公有停車格內,遭不明第 三人駕駛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計程車碰撞,致系 爭車輛受損,該第三人並肇事逃逸,嗣系爭車輛經送修後,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,並依保險法第53條取 得代位求償權等語。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同區,揆 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