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441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
上列原告與
被告饒逢源、久久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,5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
準用第436 條第2 項
適用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