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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358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3586號 原   告 柯慕蘭 被   告 溢麗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全益 訴訟代理人 陳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元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 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萬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進 行中,嗣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7萬元(見本院卷第25頁), 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,合先敘明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自民國105年10月11日起,受僱於訴外人溢 麗國際有限公司。原告於106年5月16日,在溢麗國際有限公 司執行出納職務,欲以溢麗國際有限公司之上海商業銀行網 路銀行帳戶匯款予另一家廠商7萬元時,不慎點錯而誤將7萬 元匯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****00號帳戶(下 稱系爭帳戶),被告依法應返還7萬元之不當利益予溢麗國 際有限公司,原告嗣已於106年7月11日賠予溢麗國際有限公 司7萬元,溢麗國際有限公司並於同日將其對被告之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讓與原告,原告即於同年7月17日以存證信函 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,被告迄今仍未返還7萬元,為 此依不當得利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 萬元等語。對被告之答辯陳述:原告任職期間沒有收到被告 的任何發票或其他單據,原告不知道溢麗國際有限公司與被 告間有何貨款債權債務關係,原告任職期間從未聽說要付貨 款給被告,所以原告於106年5月16日不可能是要匯款給被告 ,溢麗國際有限公司當天是指示原告匯給另外一家廠商,這 筆7萬元是單純的誤匯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辯稱:被告有收到這筆錢7萬元匯款。但溢麗國際有限 公司於105年3月間向被告買地毯,貨款約50幾萬元,被告於 105年間就多次催討,溢麗國際有限公司仍然完全沒有付貨 款予原告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 益。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:原告於 106年5月16日,在溢麗國際有限公司執行出納職務,欲以溢 麗國際有限公司之上海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帳戶匯款予另一家 廠商7萬元時,不慎點錯而誤將7萬元匯入被告之彰化商業銀 行第0000000000****00號系爭帳戶,原告嗣已於106年7月11 日賠予溢麗國際有限公司7萬元,溢麗國際有限公司並於同 日將其對被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讓與原告,原告已將債 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告等情,業據其提出網路銀行轉帳成功 收據、債權轉讓契約書、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,自堪信為 真實,足認被告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7萬元。是原 告依不當得利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 萬元,洵屬有據。至被告辯稱:溢麗國際有限公司於105年3 月間向被告買地毯,貨款約50幾萬元,被告於105年間就多 次催討,溢麗國際有限公司仍然完全沒有付貨款予原告云云 ,為原告所否認,被告就其所述復未確切舉證證明以實其說 ,無足憑信,況縱若屬實,此亦與被告之系爭帳戶於106年5 月16日因被匯入7萬元而成立不當得利乙節無影響,併予敘 明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不當得利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7萬元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陳述,經審酌後,認 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,爰不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七、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: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元 合 計 1,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, 並繳納上訴裁判費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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