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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35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3587號 原   告 永瑞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耀金台國際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6,648元,應繳裁 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 費5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 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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