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75號
原 告 茂登生化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其建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群星會餐飲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肆萬貳仟壹佰貳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