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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42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4237號 原   告 灣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麥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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