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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小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小字第510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  告 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吉 被   告 羅暐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,682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 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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