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北小字第822號
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
被 告 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
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民事事件(後分案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三字第118號)之判決結果為據,於該案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,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裁定在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茲該民事事件已訴訟終結,是前述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,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,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