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970號
原 告 李坤豪
被 告 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邦
遠豐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婁祖麒
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正邦
被 告 蔡嘉信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
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
之法院管轄;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
區域內者,各該
住所地之法院俱有
管轄權。但依第四條至前
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條第2 項
、第20條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阿邦師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阿邦師公司)原法定代
理人即被告蔡嘉信,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
1844號民事判決確認蔡嘉信與阿邦師公司間之董事長委任關
係自民國105 年8 月31日起不存在,並經桃園市政府106 年
3 月30日府經登字第10690781310 號函廢止蔡嘉信之董事長
登記,有阿邦師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
可稽(見臺灣橋頭地方
法院橋頭簡易庭106 年度橋司小調字第323 號卷第7 頁至第
8 頁),故本件應以阿邦師公司登記之其他全體董事即李正
邦、遠豐投資有限公司、旭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法定代
理人,
合先敘明。又阿邦師公司營業所設桃園市桃園區,被
告蔡嘉信住所地在嘉義縣溪口鄉,有阿邦師公司變更登記表
、被告蔡嘉信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
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條第2 項、第20條規定,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。本院於106
年3 月31日依原告提出之
債權讓與契約書,誤認原告已將其
對阿邦師公司之債權讓予
第三人阿邦師精品鑑定股份有限公
司(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號),而認臺灣橋頭地方法
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,遂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
橋頭地方法院(下稱原裁定),自有違誤,原裁定應予撤銷
,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