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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建小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建小字第23號 原   告 城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聯塘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耿維君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耿維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 萬元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50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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