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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建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博特藝境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勝賢即南陽角鋼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聲明,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 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提起 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。又裁判費部分,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 明,爰以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93,200元, 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,150元,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 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規定,依訴訟標 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。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,如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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