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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建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氶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 2,57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6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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