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
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威
訴訟代理人 王祥維
被 告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:洋茂工程有限公司)
法定代理人 丁維舜
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壹萬伍仟元,應繳
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
應補繳裁判費貳仟玖佰貳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