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建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原  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王祥維 被   告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(原名:洋茂工程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丁維舜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壹萬伍仟元,應繳 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 應補繳裁判費貳仟玖佰貳拾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