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(即洋茂工程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丁維舜
被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姜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
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肆
仟參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