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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建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洋茂營造有限公司(即洋茂工程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丁維舜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參佰零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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