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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建簡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 原   告 林世明即居德室內設計工作室 被   告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;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。兩造所簽訂之居德室內設 計裝璜工程合約書第11條第3項約定:「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 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。」(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),兩造既合 意因本件工程所生之訴訟,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,且當事人就該合意管轄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合的合意 管轄意思不明,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(臺灣高等法院所屬 法院9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),是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,應由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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