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
原 告 林世明即居德室內設計工作室
被 告 曉園出版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鳳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
院;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。
兩造所簽訂之居德室內設
計裝璜工程合約書第11條第3項約定:「雙方同意以士林地方
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。」(見
支付命令卷第5頁),兩造既合
意因本件工程所生之訴訟,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
法院,且當事人就該
合意管轄係排他的合意管轄或競合的合意
管轄意思不明,宜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(臺灣高等法院
暨所屬
法院90年度
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),是本件原告請求
被告給付工程款,應由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
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翁挺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