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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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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建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原   告 勇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卿 被   告 德毅先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育康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玖萬壹仟參佰壹拾 肆元,應繳裁判費肆仟參佰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 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捌佰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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