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
原 告 勇平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雪卿
被 告 德毅先進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譚育康
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參拾玖萬壹仟參佰壹拾
肆元,應繳
裁判費肆仟參佰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
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捌佰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