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漢陞聯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業憑
訴訟代理人 李業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青山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貳拾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參仟參
佰壹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
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
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