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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海商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漢陞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業憑 訴訟代理人 李業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青山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貳拾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參 佰壹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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