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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消小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9號 原   告 山崎肇 被   告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楠本正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訴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號7樓,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原告起訴狀在 卷可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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