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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00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0067號 原   告 旺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棠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碁碩實業股份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 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34,335元,應   繳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  應補繳10,796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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