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25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訊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嘉鴻
送達代收人 陳怡均
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周民俶等間請求返還
擔保金等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942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5,007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