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3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被   告 博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珍圭 被   告 翁根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