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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8號 原   告 楊麗香 訴訟代理人 葉芳龍 被   告 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高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 逾期如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… …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,仍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、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,須於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(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其訴之聲明並未具體表明請求事 項,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、範 圍,依前揭說明,於法尚有未合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,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逾期如未補正者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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