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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09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0917號 原   告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世民       蔡庭嬅 被   告 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麗君 訴訟代理人 黃孺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院前以被告之抵銷抗辯是否有據,應以本院106 年 度北簡字第11737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於 民國107 年5 月16日裁定命在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00000 號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前開事件訴訟業已 於108 年1 月19日判決確定,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 ,是認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,裁定撤銷前開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