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917號
原 告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常佩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連世民
蔡庭嬅
被 告 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麗君
訴訟代理人 黃孺雅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
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前以被告之抵銷
抗辯是否有據,應以本院106 年
度北簡字第11737 號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於
民國107 年5 月16日裁定命在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00000
號事件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前開事件訴訟業已
於108 年1 月19日判決確定,業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
無訛
,是認
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,
爰裁定撤銷前開停止
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宋德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