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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10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1096號 原   告 德裕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素玉 訴訟代理人 陳俊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賴子駿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仟元。然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壹拾壹萬貳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 裁判費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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