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096號
原 告 德裕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施素玉
訴訟代理人 陳俊妍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賴子駿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仟元。然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壹拾壹萬貳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
裁判費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貳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
逾
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