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12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1260號 原   告 文發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被   告 董俊毅       呂民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肆拾元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 並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