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565號
原 告 林力山
訴訟
代理人 王昧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采像影視有限公司、儲正祥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
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門牌
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巷○ 弄○ 號1 、2 層房屋之
交易價額,加計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5萬元之總
金額為準,
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
額,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
上揭房屋之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(
包括但不限於:鑑價報告、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。另稅捐機關之
課稅現值
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
附此敘明)及土地
暨建物登記
簿謄本,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,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所
定費率計算,補繳本件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者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