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錦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善盛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參佰
參拾柒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