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16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錦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至善盛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參佰 參拾柒元,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