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67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帕諾斯國際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錦雯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至善盛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函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
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
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上訴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08
年1 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同年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,此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稽。
惟上訴
人逾期
迄今仍未繳足上訴費用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表、
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
可參,其上訴自
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
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