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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18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范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 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萬7,1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79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(臺 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