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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18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69號 原   告 樂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隆恆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壹拾陸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,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 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仟貳佰柒 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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