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89號
原 告 郭怡良即郭怡良建築師事務所
被 告 岑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卓建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受
敗訴之原因,係被告在「航站區建築物部分補強案之規劃設
計監造服務」採購案中負責圖面繪製及結構設計計算等事項
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致,
爰依
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負
損害賠償責任等語。
經查,被告之營業處所在桃園市○
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○○ 號5 樓,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
可稽,且
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
合意約定,依
前揭說明
,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