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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18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1889號 原   告 郭怡良即郭怡良建築師事務所 被   告 岑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226號民事判決受 敗訴之原因,係被告在「航站區建築物部分補強案之規劃設 計監造服務」採購案中負責圖面繪製及結構設計計算等事項 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所致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。經查,被告之營業處所在桃園市○ 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○○ 號5 樓,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,且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,依前揭說明 ,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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