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005號
原 告 衛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錦標
被 告 士瑞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韋格斯(Wright Christopher Shaun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曾
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
期間內
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,應以該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
6,26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第2 項
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