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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2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0號 原   告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訴訟代理人 謝孟堅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撰美室內裝修事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撰美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8,000元,應 繳裁判費2,2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1,7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1,71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挺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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