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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2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專櫃鋪位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91號 上 訴人 即 被   告 李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江行天有限公司間遷讓專櫃鋪位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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