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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北簡字第 123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北簡字第12397號 原   告 福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楊汝 訴訟代理人 蔣秀芬 被   告 袁照晴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壹萬陸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,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壹仟元,尚欠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: 一、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5樓之   5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   97條第1項之規定,核定為1,116,000元【計算式:每月租金   9,300元×12月÷10%=1,116,000元】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116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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