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6年度北簡字第12397號
原 告 福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楊汝
訴訟代理人 蔣秀芬
被 告 袁照晴
上列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壹萬陸仟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
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,扣除原告起訴已繳壹仟元,尚欠第一審裁
判費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依
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福華
附表:
一、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5樓之
5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及土地法第
97條第1項之規定,核定為1,116,000元【計算式:每月租金
9,300元×12月÷10%=1,116,000元】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116,000元。